設備專利
美國、台灣、日本、香港、大陸
立可適擁有自己的設備所屬專利;可以排除他人在未經立可適同意之下,製造、販賣、使用、進口該專利技術/產品之行為,因此專利權能夠達到獨佔和保護市場的作用。 另外,也因為專利權具有「排他」的特性,如果有人未經同意而實施該專利,便可以主張權利被侵害,進一步要求損害賠償。
- 美國 US 9,481,575 B2: 製作電解水之方法
- 台灣 發明第 I480427 號: 製作電解水之方法
- 台灣 發明第 I650447 號: 次氯酸水生成機及其管理電解狀態的方法
- 台灣 設計第 D189966 號: 次氯酸水生成機
- 日本 登錄第3208899 号: 次亞塩素酸水生成機
- 大陸 證書號第1565848 號: 製作電解水的方法
- 大陸 證書號第4 381745 號: 次氯酸水生成機及其管理電解狀態的方法
- 香港 專利編號HK1176651: 製作電解水的方法
- 台灣 新型第M416635號: 製作電解水之裝置
- 台灣 證書號 M559894: 次氯酸水生成機
- 大陸 證書號第8221088 號: 電解液補充瓶瓶口結構
- 大陸 證書號第6359661 號: 次氯酸水生成機
- 大陸 證書號第4139279 號: 電解水裝置
- 大陸 證書號第4174355 號: 次氯酸水生成機